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3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325号之二
原告: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寺前路鸿汇名苑6幢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307693526N。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1890XY。
法定代表人:张东波。
被告:***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5477号703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87750061A。
法定代表人:姜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歌,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建筑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州城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温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娥
代书记员 戴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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