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民初2605号
原告:河南佳电电机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丰收东路**。
法定代表人:牛跃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平,系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咸宁路v>
法定代表人:宋宪生。
原告河南佳电电机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佳电电机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佳电电机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河南佳电电机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