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5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3270号
原告: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201房之全层。
法定代表人:梁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贵,系广东中泽(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层B14室。
法定代表人:HUANGXIMING。
原告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威尔森公司)与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思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尔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尔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思致公司向威尔森公司支付服务费用380000元及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贷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思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1日,威尔森公司、思致公司签订《市场调研数据服务(产销与价格数据服务)合同》,约定由威尔森公司提供该调研数据服务,价格380000元(服务完成且验收合格30天凭发票于最近一个付款日付款)。合同签订后,威尔森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服务,并经思致公司验收合格,应要求威尔森公司开具等额发票(2019年2月22日开具),但思致公司一直未付款项。
被告思致公司未答辩或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威尔森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8年12月31日,威尔森公司、思致公司签订《项目验收单》,明确合同项下服务项目于2018年12月31日全部交付并符合合同验收要求。
本院认为:威尔森公司、思致公司签订的《市场调研数据服务(产销与价格数据服务)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威尔森公司已按约履行服务的提供并经思致公司验收合格,思致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但利息的计收应以验收后60天最近一个付款日次日起计。思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8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80000元,自2019年3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威尔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上海思致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怡筠
吴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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