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5206号
原告:***,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3幢1-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57899773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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