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坤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第十四中学,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职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坤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第十四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岗市第十四中学应该给付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坤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26,188.48元,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坤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此款于2021年4月30日前付清,应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7民初3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焦兴国
审 判 员 于洪艳
审 判 员 周宏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程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