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66号至雅大厦902房。
法定代表人:童志伟。
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浪。
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负责人:刘继祥。
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6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5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96695.58元,尚有296695.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盖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杨眺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