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1540号
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上僚村委会华阳南路1号雅居乐国际花园16号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23X599。
法定代表人:曾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
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佛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