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02民初1879号
原告:黄冈市赛特电脑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7号(黄冈日报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5452992J。
法定代表人:张伟英。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黄冈市赛特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债务主体为黄冈市黄州区乔家酒店,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冈市赛特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龙 婷
人民陪审员 冯金华
人民陪审员 段 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