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华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9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660号
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安王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尚金金,总经理。
被告:许昌市华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祥路3086号。
法定代表人:刘莲,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华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市华光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河南省邦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献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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