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4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天鼎丰路北首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P4MR3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垛石镇开发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3NACWJ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鲁1424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3月4日,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