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46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欧银行,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合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1Y7C9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于丙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欧银行、***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俞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