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欧银行、某某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1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46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欧银行,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合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1Y7C9H)。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于丙合,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欧银行、***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俞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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