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张北锦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14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22民初1207号
原告:陈利娟,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原告丈夫),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锦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住所地,河**省张**县张**镇中都府小区**01.
负责人:梁学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公司车间经理。
原告陈利娟与被告张北锦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利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利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翔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燕

张北锦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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