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向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25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向**,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向**,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9)鄂06民终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资25792元;被执行人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至2015年工资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向**、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财产30000元或被执行人襄阳凯捷机电有限公司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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