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宁夏吉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31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诉前调书76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吉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清净巷春桥苑2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夏吉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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