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9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8执保813号

申请人: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曾用名:庞敬),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户。

被申请人:赵某东,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东13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赵某东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赵某东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813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生明璐

德州国阳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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