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县运输加油站与某某股哲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30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6民初337号 原告:索县运输加油站,地址西藏索县亚拉镇。 经营者:***,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河南信阳市人。 被告:****股哲责任有限公司,地址西藏索县亚拉镇色热塘。 法定代表人:旦增晋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索县运输加油站诉被告****股哲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索县运输加油站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县运输加油站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县运输加油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边 珍

西藏边坝县炯拉密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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