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公某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3562号
原告:上海交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峰,男。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交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公****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交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交建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50元,减半收取,计446.25元。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秋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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