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山东正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潍坊总部基地**工程****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源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北小庄村东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源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494元,由原告山东正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谭秀良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耿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