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
被执行人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关于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2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2019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0日、2月13日、3月18日、4月15日、5月27日五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车辆情况;4、2019年2月19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5、上述执行活动,2019年6月5日与申请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告知,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申请执行郑州盛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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