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305民初25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隆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1076264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