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2-03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305民初25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隆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31076264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福州绿巨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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