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02民初2997号
原告:巴州区开拓租赁站(原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扩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塔子山村二社。
经营者:***,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聪,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男,1983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5幢3单元402室。
负责人:高明。
原告巴州区开拓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亨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巴州区开拓租赁站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区开拓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巴州区开拓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