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25执恢19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浩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家北路三段天府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345703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今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同德乡凤头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290P8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浩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今晨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132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的下列措施:1、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R·FJ159号的雪佛兰7座SUV一辆;2、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结果表示认可,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云
审判员***
审判员黄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