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泸州昌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执行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3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财保583号

申请人: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飞跃小区**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38CWM09。

法定代表人:许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昌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马岭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8RWBL1Y。

法定代表人:任科。

被申请人:四川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龙兴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7Q8W1W。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

申请人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1527282.74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泸州昌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不动产用地(不动产权号:川(2019)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12041号)及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4×××52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案外人刘宗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江阳区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宗华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及刘宗华、许开珍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飞跃小区7号楼1层3单元附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昌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泸州市江阳区丹林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号:川(2019)江阳区不动产权第0012041号)及在四川省农村商业银行江阳支行的账号为14×××52的银行存款,以上财产中价值1527282.74元的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利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邓文洁

书 记 员 杨 飘

泸州景耀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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