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沣模具地砖厂、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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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12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652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宏沣模具地砖厂,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庄泉路。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式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4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宏沣模具地砖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宏沣模具地砖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镇江市华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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