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2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新旺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鞍山新旺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2执2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