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爱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14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85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爱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河南村4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烟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爱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鲁0685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招远市爱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模板租赁费及丢失模板赔偿费共计2万元,如果被告**波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则被告***需支付原告招远市爱宾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模板租赁费及丢失模板赔偿费共计5万元;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被告***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12日两次查询、2020年8月12日线下查询及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2020年9月14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衣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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