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5-2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26民初736号 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建设路明湖国际8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EN2UG8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广场1号楼东**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949338。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后洛房村永福路如意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61********。 第三人:**,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付村街道办事处***杨闸路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8********。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陆庄村泰康街2号,住微山县夏镇街道夏阳小区26号楼3**202室,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 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第三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原告12962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微山圣都名邸二期工程。2020年8月19日,第三人***受第三人**指派在圣都名邸二期9号楼下面地库抽水,被第三人***在上料过程中掉落的沙灰砸伤,于当日到微山县人民医院、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该院诊断,第三人***的伤情为颈椎骨折、颈髓损伤,T5椎体压缩骨折等身体多处伤害,治疗50天后出院。经第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赔偿第三人***各项损失共计129622.10元。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投交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上述判决书载明的全部赔偿款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人寿财险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交与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实际赔偿的凭证,还应提交保险单以证实在我司投保团体意外险。 第三人***、**未作**。 第三人***述称,我当时往楼上运沙灰的过程中,塔吊的料斗碰到钢筋柱致使沙灰掉落,砸到了***的身上,造成伤害。对原告的所诉无异议,是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圣德公司承建微山圣都名邸二期工程。将8号楼、9号楼混凝土浇筑工程以劳务方式分包给**,将内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受雇于**在圣都名邸工作。2020年8月19日,***受**指派在9号楼下面地库抽水,被***在上料过程中掉落的沙灰砸伤,先后到微山县人民医院、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入院治疗50天,共支出医疗费26680.63元。2021年6月18日,***以**、***、圣德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审[案号:(2021)鲁0826民初1489号]、二审[案号:(2021)鲁08民终6752号]审理,二审判令圣德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9622.10元。在(2021)鲁0826民初1489号案诉讼期间,本院依***的申请,委托了枣***司法鉴定所对***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的伤残程度十级(2处)。2022年3月9日,本院依据二审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圣德公司案款131846.10元,其中赔偿***损失129622.10元。 2019年5月21日,原告圣德公司为“微山圣都名邸项目二期工程6#楼住宅楼”向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施工总面积的计算方式收取总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0月25日24时止。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同时特别约定“免赔:保险人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院认为,原告圣德公司为圣都名邸项目二期工程9#楼住宅楼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处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原告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并向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双方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受伤时,系为圣都名邸二期9号楼提供劳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投保单内容,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系原告圣德公司,保险人为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双方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微山圣都名邸项目二期工程9#楼住宅楼”施工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人员,***系圣都名邸二期9号楼的施工人员,其当然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伤残赔付及医疗费用支付的合法权利。 根据投保单载明的内容,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大致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而产生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以及意外伤害发生后,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共支付医疗费26680.63元,***的伤情构成十级(2处),其伤残系数为12%,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单约定及伤残评定赔付标准,应当承担伤残赔偿金60000元(500000×12%),依据保险单约定,应承担医疗费21264.50元[(26680.63-100)×80%]。综上,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应赔偿***81264.50元(60000+21264.50)。因被告未履行赔偿责任,原告圣德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向***支付了各项损失129622.10元,故原告圣德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向其赔偿符合保险单约定范围内的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但考虑原告向***支付的费用中还包括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超出保险单约定的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部分,本院对于上述不符合保险单理赔范围内的相关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寿财险公司共计应当向原告圣德公司支付各项费用81264.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支付81264.5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原告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负担47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白 玉 书 记 员 ***

山东圣德建筑有限公司微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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