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03执1364号之九
申请人: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峰。
关于马鞍山龙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峰在中国工商银行13×××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