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05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25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宏仁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37763943Y;
法定代表人:范铭。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1、返还租金7083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419元、执行费9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少量存款我院对该账户予以冻结,未予扣划。通过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梓潼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因该房屋上存在查封,暂不宜处置。通过公安车辆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BK××××车辆登记信息,该车上有查封,暂不宜处置。
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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