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4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雁洋镇三乡政府前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州市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古塘村兴桂花园15、16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梅州市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403民初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需支付工程款960000元及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700元及执行费120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依上述单位回复信息结果,除冻结梅州市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标的960000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冻结梅州市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403执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梅州市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梅州市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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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