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里街南一条7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1XXXX。
法定代表人攸盛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小民初字第0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644886.2元。二、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12元,由被告山西昊通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8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山西省电网工程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小民初字第02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