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8-27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3839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村民,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C018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梓昱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鲁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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