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1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10928号
原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20208261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地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常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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