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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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13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大红旗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400608125610K。
法定代表人:徐建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70101274。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302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896.23元(含执行款15700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执行费2280元、迟延履行金6896.2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过伟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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