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财保87号
申请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
法定代表人:蔡镇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珍丽,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陌上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刘京。
申请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陌上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5%的股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陌上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5%的股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