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冠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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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132-2鑫业园商住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刘亚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佩然,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冠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略,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伶,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冠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冠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5民初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四建公司上诉称:海南四建公司与海南冠杰公司从未签订过《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是项目部与海南冠杰公司签订的,合同履行也是在他们之间履行,海南四建公司并不认可该合同,海南四建公司与海南冠杰公司没有签订过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所以本案不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海南四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口市海秀区中路132号,属龙华区法院管辖范围,海南四建公司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起诉错误,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海南冠杰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海南冠杰公司以其与海南四建公司签订了《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由起诉,故双方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施工地位于海口市秀英大道,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海南四建公司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的问题,该问题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确认,不能据此作为管辖权异议的抗辩理由,故本院对海南四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海鹰审判员符敏秀审判员章蕾二O一八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苏小妹书记员吴昭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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