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执29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其发,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云媛。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6民初1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15093.3元、利息78905.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清偿的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海南华侨商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南航路16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X)、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26-1号海口海景酒店裙楼(7至13轴)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HKXXXXX),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做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外,本院已函询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财产。
四、本院干警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工程款1315093.3元、利息78905.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未清偿的工程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子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羊英妮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