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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9026财保11号
申请人:海口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华锦苑**。
法定代表人:徐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自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n>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口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年9月18日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要求对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900000元进行冻结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口众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的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美娟
审判员 羊 方
审判员 王智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镇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