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高伟恒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6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6财保4号

申请人:海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曹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顺,董事长。

申请人海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中737600元的存款。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HANHADZ0119Q000029R)为申请人海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中737600元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4208元,由申请人海口***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邱家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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