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3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卫达机械公司与被告襄阳中车电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卫达机械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卫达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樊卫达机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