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8民初70号
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东湖街道石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646736305。
法定代表人:孟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锐,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都***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广西都安永鑫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八仙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6648319312。
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都***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都***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计2705元,由原告沈阳五衡过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蓝贵平
人民陪审员 韦 剑
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