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2233号
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东一路康华楼**商铺2B。
法定代表人:梁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永,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洁祺,广东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海悦新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蔚淇,女,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公司)、陈蔚淇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永、麦洁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传票合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257500元(本金250000元,利息从2019的10月10日暂计至2019年11月9日,实际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3%,即7500元∕月);2.判令被告***、卓朗公司、陈蔚淇对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用以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用自有涉案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并签订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借款合同编号:X2018年***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2018***号)。被告***、卓朗公司、陈蔚淇对被告***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担保书。截止至2019年12月1日止,被告***尚欠原告1个月的利息共7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该利息,被告***一直拖欠。
四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抗辩与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典当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以涉案房屋作为当物典当给原告,双方约定典当金额为260万元,当金以补充合同、银行单实际转账及收款收据的金额为准;典当期限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费用,以实际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合同项下月利息为0.363%和月综合费用为2.637%均以上述约定的当金为基数从原告发放当金之日起计算。被告***须于每月9日前支付当月的利息和月综合费用;典当及续当期限届满,利息和月综合费用仍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连续计算,直至被告***的当金、利息、月综合费获得完全清偿止。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所有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利息、综合费用、逾期还款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抵押权、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以及其他所有本合同典当人的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被告***因使用抵押物所产生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闲置费等);原告处理绝当物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税费)。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双方补充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每月支付原告利息和月综合费合共7500元。
同日,被告***、卓朗公司、陈蔚淇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载明: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2月9日签订了《典当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月综合费。被告***、陈蔚淇、卓朗公司愿意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和月综合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次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入款项25万元。之后,被告***、陈蔚淇向原告偿还款项如下:2018年2月10日1万元、2018年3月8日1万元、2018年4月12日1万元、2018年5月12日1万元、2018年7月12日1万元、2018年7月23日1万元、2018年10月22日1万元、2018年12月21日1万元、2019年2月2日1万元、2019年3月14日1万元、2019年4月19日1万元、2019年5月20日1万元、2019年6月10日2万元、2019年10月20日3万元、2019年10月21日2万元,合计19万元。
原告对涉案房产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取得该涉案房产第二顺位的不动产抵押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主合同《典当合同》、《典当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及从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借款25万元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向原告偿还。关于本金,被告***、陈蔚淇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共向原告偿还款项19万元,超出年利率36%利息部分的款项应为偿还本金,扣减后,被告截至2019年10月21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7002.06元(详见附表),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700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从合同的约定,原被告既约定了物的担保又约定了人的担保,由于双方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则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因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故原告就被告***上述债务对涉案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本案债权仍在保证期间内,故在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7002.06元及其利息(以借款本金207002.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就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蔚淇就上述第二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2.4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蔚淇负担4150.09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佛山市易按典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勉
人民陪审员 冯清琴
人民陪审员 李洁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凤婷
还款日期
计息天数(天)
还款金额(元)
已还利息(年率36%)(元)
尚欠利息(元)
已还本金(元)
尚欠本金(元)
18.2.10
-18.3.7
26
10000
6410.96
0
3589.04
246410.96
18.3.8
-18.4.11
35
10000
8506.24
0
1493.76
244917.20
18.4.12
-18.5.11
30
10000
7246.87
0
2753.13
242164.07
18.5.12
-18.7.11
61
10000
10000
4569.65
0
242164.07
18.7.12
-18.7.22
11
10000
7196.96
(4569.65+2627.31)
0
2803.04
239361.03
18.7.23
-18.10.21
91
10000
10000
11483.47
0
239361.03
18.10.22
-18.12.20
60
10000
10000
15648.40
(1483.47+14164.93)
0
239361.03
还款日期
计息天数(天)
还款金额(元)
已还利息(年率36%)(元)
尚欠利息(元)
已还本金(元)
尚欠本金(元)
18.12.21
-19.2.1
43
10000
10000
15799.93
(5648.40+10151.53)
0
239361.03
19.2.2
-19.3.13
40
10000
10000
15243.21
(5799.93+9443.28)
0
239361.03
19.3.14
-19.4.18
36
10000
10000
13742.17
(5243.21+8498.96)
0
239361.03
19.4.19
-19.5.19
31
10000
10000
11060.72
(3742.17+7318.55)
0
239361.03
19.5.20
-19.6.9
21
10000
10000
6018.44
(1060.72+4957.72)
0
239361.03
19.6.10
-19.10.19
132
20000
20000
17181.28
(6018.44+31162.84-20000)
0
239361.03
还款日期
计息天数(天)
还款金额(元)
已还利息(年率36%)(元)
尚欠利息(元)
已还本金(元)
尚欠本金(元)
19.10.20
1
30000
17417.36(17181.28+236.08)
0
12582.64
226778.39
19.10.21
1
20000
223.67
0
19776.33
207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