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辖终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6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北京海林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青海万通新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妮
审判员 郭 勇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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