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9203669Q。
被执行人:阜阳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1703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军,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发、阜阳市恒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阜阳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