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发、阜阳市恒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阜阳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他案由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5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202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9203669Q。 被执行人:阜阳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2000001703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来军,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 本院在执行**发、阜阳市恒佳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阜阳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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