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被告执行人某某、莒县青峰湖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5-11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莒县青峰湖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莒县青峰湖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责令其于2021年2月6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支取在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60000元,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追加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在其处的到期债权60000元。第三人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交付案款6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支取全部案款并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青峰湖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峰岭湖区投资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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