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七清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2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民初8550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清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七清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江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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