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2民初8550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清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七清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江 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