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521民初138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明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0.8元,减半收取3095.4元,由原告源品设计研究(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