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213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湖北特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街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098215869N。
法定代表人:陈旭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特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月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