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岛佳华园艺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行政处罚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281行审331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
委托代理人鲁明国,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佳华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麻湾二村南。
法定代表人冷延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凤,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6年12月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大麻湾二村基本农田3552平方米建设育苗室,非法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修订二)》(青土资房发〔2014〕612号)文件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把非法占用3552平方米土地15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41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处罚款人民币拾万陆仟伍佰陆拾圆整。
本院经审查认定,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7年3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履行,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胶综法罚决字(2017)JD2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即“1、责令被执行人把非法占用3552平方米土地15天内退还权属单位;2、限期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41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执行内容准予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丽萍
审 判 员  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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