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金恵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19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323号
原告***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产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82821B。
法定代表人潘宣辰。
委托代理人彭雄,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金恵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河南外包产业园C8-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60397T。
法定代表人张晨民。
原告***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恵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国 雯

武汉安天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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